水庫移民安置補償條例

水庫移民安置補償條例

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爲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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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移民補償標準

扶持標準:對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每人每年補助600元。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對2006年7月1日以後搬遷的納入扶持範圍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扶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