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付司法解釋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法律規定的各項損害。

交強險賠付司法解釋是什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的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這也就是說,每次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都應爲賠償範圍。詳細如下:

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也即是交強險賠償的對象的界定應以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人,且兩車發生相撞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側翻以及本車人員死亡屬於一次交通事故,而不是本車人員被甩出車外後,又發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導致本車人員死亡。

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而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爲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交強險的賠付是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賠付的,如果是造成了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情況,需要在責任限額的範圍內進行強制的賠償,並且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