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金額和賠償金額規定是什麼?

一、交強險保險金額和賠償金額規定是什麼?

交強險保險金額和賠償金額規定是什麼?

保險金額和賠償金額是不一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見,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有關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條所說的有關法律規定。

侵佔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是多少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們可以明確以下內容:

1、全國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交強險責任限額,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有責任情況下,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的賠償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分項責任限額,即對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不同類型的賠付項目分別指定不同的責任限額,各種不同的費用支出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並規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首先是由保險公司對於受害者的傷害來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這種賠償並不是無限度的。所以這就導致了賠償的最終的金額和保險金額不一定是一致的,賠償金額可能會高於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