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報廢流程有哪些?

一、機動車輛報廢流程有哪些?

機動車輛報廢流程有哪些?

①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②登記並審覈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

③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④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並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和支付殘值;

⑤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覈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二、按中國汽車報廢標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①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② 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其他輛使用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爲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4次(每3個月檢驗一次)。

考慮到家庭轎車的發展,對於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理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長連用期間按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應報廢。

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④ 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⑤ 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⑥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⑦ 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機動車輛的報廢需要經過車輛管理部門的批准纔可以,在車輛的報廢過程,還涉及到車輛行駛證的註銷和車輛違章資訊的消除。駕駛人員的機動車輛報廢時,必須對相關的違章資訊進行合法的消除,在交納完相關的罰款後纔可以進行合法的報廢,避免發生違法犯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