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過後還需要負擔連帶責任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說,我以什麼什麼爲擔保。我們爲了使一件事更加具有可信度,需要用人或者物作爲擔保。比如說銀行的貸款,也是以房產作爲擔保物,如果到期無法還款,銀行有權對房產進行沒收處理。擔保期限是保證人在法律上的期限,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擔保期限過後還需要負擔連帶責任嗎

一、擔保期限的含義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爲6個月。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沒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期限過後還需要負擔連帶責任嗎

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擔保期限主要是看你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第六百九十三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本案要看該案件是否起訴,是否進入執行階段,是否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如果都沒有,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在簽署任何的檔案時,都需要清楚瞭解法律的後果。不能因爲自己的私人關係或者自己不太明白的情況下就簽署或者對一些事情進行公證。擔保期限的含義,所需負擔的法律後果。經常有一些,借款人跑路,擔保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事情,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