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期限嗎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試用期,但是隻能約定一次,並且對於試用期的期限也有嚴格的規定,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現實中,有的單位最開始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可能只有2-3個月,而發現勞動者在試用期不合格,這個時候就想延長試用期,到6個月。那單位這樣做法是否可行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爲你做詳細解答。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期限嗎

一、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期限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爲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爲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我們認爲,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合錄用前提的;

(二)嚴峻違背用人單位的規章軌制的;

(三)嚴峻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劃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鋪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由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就算證明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的,也是不能延長試用期期限,換言之試用期期限一經確定,那麼就是不能更改,否則對勞動者利益就是一種損害,此時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打算辭職的話,同時也要按照規定操作,必須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