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減刑一次的期限規定

新刑法減刑一次的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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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規定,犯罪分子在刑期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並接受教育認真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給予減少一定的刑期的獎勵。那麼,新刑法減刑一次的期限有什麼規定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介紹一下刑法上減刑的一些相關內容。

一、刑法上減刑的實質條件

刑法上的減刑分爲兩種:一種是酌定減刑,即“可以”減刑;另一種是法定減刑,即“應當”減刑。因此,減刑的實質條件也分爲以下兩種:

1、酌定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這裏的“確有悔改表現”,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或者超額完成生產任務,以及認罪服法態度好等等;“有立功表現”,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積極揭發他人犯罪活動,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制止犯罪活動,在生產中有技術革新成果等等。只要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上述減刑條件,就可以減刑。

2、法定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以上六種重大立功情形之一的,應當減刑。

二、新刑法減刑一次的相關規定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2、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3、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4、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5、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爲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爲: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爲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爲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按照刑法上減刑的實質條件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的,按照刑法規定可以獲得減刑。新刑法減刑一次的相關規定,不同量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都可以獲得減刑,減刑的幅度需要按照其犯罪性質的不同來確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