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

我國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不同案件的審理期限,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爲保證案件的正常進行與審理的公正公平,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上級報批。那麼對於不同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的規定是怎樣的呢?應該如何報批?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相關知識。

審理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的延長,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一)對於一審刑事案件:

1、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對於二審的刑事案件

法院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

(一)普通程序

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簡易程序

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三個月。

(三)特別程序

期限爲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四)第二審程序

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三、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報批

最高法《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1、第十一條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進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2、第十二條 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進階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第十四條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長批准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准或者決定。

綜上所述,審理期限延長時間需要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確定。上文爲您介紹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的相關規定,此外還要注意行政訴訟、涉外訴訟等情況以及期間計算問題。小編建議您可以結合自身具體情況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