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許可證的期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行政許可是一種行政行爲,也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爲,這是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做出的,並且是不能反覆使用的,但是當獲得了許可證的人違反相關規定的話,相應的許可證是會被吊銷的,那麼吊銷許可證的期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吊銷許可證的期限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行政許可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爲標準,分爲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  

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

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具體要看你屬於什麼性質的營業場所及營業執照,各行業有不同的行政法規規定了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條款,如果說一般性的吊銷或暫扣營業執照的法律條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在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還可參考下列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依法被撤銷;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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