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辦案期限歸哪個部門監督?

一、對公安辦案期限歸哪個部門監督

對公安辦案期限歸哪個部門監督?

監督公安部門辦理案件和執法活動有外部的檢察院和內部的督察部門。

1、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2、《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第1·3條 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職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警察法》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盤問及刑事強制措施期限

1、對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盤問(留置)及延長時間爲24小時/48小時,從帶至公安機關後次時起計算,特殊情況經縣(市)公安局領導審批可延長至48小時,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需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對犯罪嫌疑人傳喚和拘傳的時間爲12小時,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嫌疑人,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62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爲12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宣佈期限爲7日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0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5、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時間期限爲6個月從執行後開始計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對公安辦案期限歸哪個部門監督,不難發現,在對公安機關辦案監督上,對外有檢察院,對內有督察處。一般來說,對於公安機關辦案期限延長審覈由檢察院完成。檢察院除了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訴,還能對公安部門辦案流程進行監管,維護司法公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荊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