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交通違章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違章申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交通違章可免於處罰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爲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經覈實的,違法行爲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三)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爲;

(四)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爲;

(六)作爲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爲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

(七)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照片、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資訊,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

(八)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三、交通違章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爲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違法行爲人可以在違法行爲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

違法行爲人在違法行爲發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的,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協助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爲送達法律文書、代爲履行處罰告知程序,由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發生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

違法行爲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事實有異議的,可以透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或者違法行爲處理視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當日,透過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通知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審查,異議成立的,予以消除;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

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違法行爲人是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的,類似於因爲交通信號燈的指示不一致才造成違法的,或者爲了避讓救護車才闖紅燈的,諸如此類的情形,都應該免於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