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30超速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限速30超速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限速30超速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限速30超速的處罰標準,是超速不足20%的處罰標準是扣3分,罰款200元;超速20%~50%,要被扣6分,罰款200元;超速50%以上的,要一次性被扣12分,罰款500元,然後按照超速速度的增加,逐漸翻倍增加罰款額度,直至超速100%以上,罰款額度封頂2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超速的處罰標準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的相關情況來進行限速處理的,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顯然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如果對超速非常嚴重的還需要從嚴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