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出車禍,誰承擔責任?

青少年是祖國未來的花朵,他們的安全也是我們時刻關心的。現在有的幼兒園、小學、初中學校會車接車送小朋友,校車給學生們帶來便利同時也存在一些隱患,曾經有新聞報道過校車出車禍的事情,除了事故總是要有人負責任的。那麼校車出車禍發生事故誰來承擔責任呢?下面小編收集整理相關法律條文,大家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校車出車禍,誰承擔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2、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所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以下兩種情況下,幼兒園是不承擔責任或者只承擔補充責任。

1、如果“校車”不是幼兒園或學校提供,而是由幾個家長合租一輛車接送孩子,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和學校不承擔責任,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校車雖是學校或者幼兒園提供,但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系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3、《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規定,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規定,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並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 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發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規定,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由學校或幼兒園提供校車,學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導致學生受傷或者發生車禍,都應有學校或幼兒園負責。若學生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的則不需要學校或幼兒園承擔責任。無論如何應儘量避免校車出車禍的情況發生,學校和家長都應該一起努力,家長負起監督責任,學校和幼兒園以身作則,共同保護未成年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