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

隨着人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爲了出行方便,越來越多的家庭都選擇買車,在現在停車車比買車都難的情況下,有些人就會因爲方便不顧交通法隨意停車佔道,違章停車的也越來越多。那麼,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下面我們來聽一聽小編的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1、根據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的處20-200元的罰款,不記分;。

2、“臨時停車”,是指駕駛員不離開駕駛室,將車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車,車輛短暫停留或隨時都可將車輛開走等情況。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劃停車線,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車的區域內,就可以臨時停車。

3、交警部門也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進行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以上,大家要注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4、如果違章是在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範圍內,是不予處罰的;如交警判定屬於違章並且處罰可以申請複議。

5、如對處罰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複議不成的可提起行政訴訟。

二、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條內容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綜上所述,我們在行駛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停放車輛。爲了方便停車國家也在各個商場或者公共建築都設定了停車場或者地下停車場,行駛人員應自覺將車輛駛入規定地點停放。在原則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是禁止的,但是除本法第33條外,如果您對處罰有異議也是可以申請複議的。所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怎麼處罰,也是根據其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