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對社會的危害是什麼?

一、酒駕對社會的危害是什麼?

酒駕對社會的危害是什麼?

對於社會的治安,人們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嚴重的影響,擾亂了社會秩序,交通秩序等問題。

因很多特定職業以故意犯罪作爲禁入門檻,故討論“醉駕”入刑對個人的影響之前,有必要先討論下,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是否屬於故意犯罪。對關於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包括醉酒駕駛)一般認爲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表現爲機動車駕駛人在明知違反交通法規的情況下不顧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追逐競駛或醉酒駕駛並放任這種危險狀態的存在。就違反交通法規而言,機動車駕駛人是明知故犯,表現爲一種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爲而造成的對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險狀態而言,機動車駕駛人則表現爲一種放任或過於自信的過失。由此可見,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

二、酒駕醉駕後果

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

1、不得擔任律師,如已擔任將被吊銷執業證書。

對申請擔任律師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如故意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將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對已經擔任律師的人員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2、不得擔任公證員,如已擔任將被吊銷執業證書。

對申請擔任公證員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公證員。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對公證員的要求比律師更高,不僅包括過失犯罪而且包括因職務過失犯罪,法律如此規定是鑑於公證員應對公證文書高度負責,不得存在過失心理,即便是過失前科的人也被擋在門外。何爲職務過失犯罪,我國刑法中的職務過失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失職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失職行爲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2]對已經擔任公證員的人員,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

3、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如已擔任將被開除。

對想要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的規定,因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得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可見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將失去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資格。對於已經擔任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的人員,上述相關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均屬於國家公務員序列範圍,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務員收到刑事處罰將予以開除處分,顯然,人民警察、檢察官、法官因“醉駕”被判處刑事處罰也將被開除公職。

我國對於酒駕和醉駕的行爲都是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駕駛的規定,喝酒的情形下不要開車,需要開車的就不要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