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十年不扣分可以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嗎?

駕駛證十年不扣分可以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嗎?

一、駕駛證十年不扣分可以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嗎?

1、駕駛證十年不扣分可以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週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髮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週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換髮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2、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週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髮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一個記分週期爲12個月。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爲六年、十年和長期。

二、機動車輛行駛證可以換嗎?

機動車輛行駛證可以換。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所有人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的,應當及時要求車輛管理所更正。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確認。確屬登記錯誤的,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更正相關內容,換髮行駛證。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三、機動車輛需要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嗎?

有下了需求的,可以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公民若是想要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首先需要先獲得機動車駕駛證。而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的規定,要想獲得駕駛證,需要滿足相應報考條件,報考駕校、透過考覈獲得駕駛證之後,公民可以在駕駛證的有效期內、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根據規定,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爲六年、十年和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