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在江西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在江西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在江西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處罰標準是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動態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三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自吊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相應範圍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車輛營運證的,自吊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道路運輸車輛營運證。

二、經營運輸車輛應遵守哪些規定?

《江西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貨物集散地以及貨運站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貨運車輛駕駛人出示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營運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按照貨運車輛裝載要求合法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單;

(五)不得放行不符合裝載要求的貨運車輛;

(六)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的登記、統計制度;

(七)接受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聘用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人;

(二)對所屬貨運車輛駕駛人進行依法裝載和安全知識培訓;

(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五條鼓勵貨物源頭單位、貨運源頭單位安裝符合相關標準並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車貨稱重設備,實行車貨總質量稱重資訊管理,並將稱重資訊完整、準確地納入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資訊平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採取隨機抽查、定期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貨物源頭單位、貨運源頭單位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採取技術監控或者派駐行政執法人員等方式,加強貨運車輛檢查。

運輸車輛超載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而且大多數運輸車輛都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如果超載發生交通事故後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各地針對運輸車輛超載的這種情況,也出臺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