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滿分爲12分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第55條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爲12個月,滿分爲12分。
(2)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二、駕駛證扣滿12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58條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爲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爲期七日的相關知識學習。
(3)車輛管理所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