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算肇事逃逸嗎

撞人不知情不算肇事逃逸,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爲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爲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爲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不知情算肇事逃逸嗎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爲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爲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爲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