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油罐車超載怎麼處罰?

一、駕駛油罐車超載怎麼處罰?

駕駛油罐車超載怎麼處罰?

駕駛油罐車超載的處罰是:2軸超1噸1000元,軸1噸700元,4軸1噸500元;超出55噸,罰款3萬元以下。交警按照行車本的核載噸位計算,超出後就認定爲超載。罰款路政,按軸算,1軸10噸。3軸30噸,4軸40。半掛55噸,超出後認定爲超載。按公路的限載標準。

二、相關法律依據事是什麼?

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週歲;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誌。

託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定明顯標誌。

油罐車屬於大型車輛的一種,一般在高速公路上駕駛,因運輸的物品屬於特殊危險品,因此不能超載是非常重要的。一旦發生超載,很有可能造成車輛的靈敏度下降,一旦遇到緊急情況來不及處理髮生嚴重的事故,因此國對於大型車輛超載的處罰是非常嚴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