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車逃逸與肇事逃逸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棄車逃逸與肇事逃逸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棄車逃逸與肇事逃逸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棄車逃逸與肇事逃逸不一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系統備案。

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8)嚴重超載駕駛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棄車逃逸本來就是肇事逃逸的一種表現形式,也許駕駛員當時還有毒駕等其他重大違法違章行爲,所以駕駛員是寧願把機動車放在現場,也不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種做法不是解決交通事故的正確態度,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結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