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認定

一、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立功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被告人在一、二審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該線索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應及時移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偵查機關出具材料,表明在三個月內還不能查證並抓獲被檢舉揭發的人,或者不能查實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證結果。

交通肇事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不屬實,又重複提供同一線索,且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證。根據交通肇事被告人檢舉揭發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可以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或者確定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將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餘地,對其他交通肇事被告人原則上應酌情從輕處罰。

交通肇事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爲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爲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爲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二、交通肇事立功需要什麼證據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覈實材料、被檢舉揭發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的印章,並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範、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如果發生交通肇事的話,那麼多半肇事者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不過此時要是能夠認定有立功行爲的話,那麼確定了實際的量刑範圍後,就能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肇事者來講,這肯定是很有利的事情,不過還是需要由律師來進行辯護,這樣才能爭取被認定爲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