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逃逸並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一、酒駕肇事逃逸並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酒駕肇事逃逸並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條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爲人的肇事行爲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只能作爲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爲,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爲。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爲,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所有的駕駛員都是不可以在飲酒後再駕駛車輛,在發生此類行爲後也是要對駕駛員的酒精含量進行測量,如果已經超過了醉駕的標準不僅會弔銷駕駛員的駕照同時也是會處以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當因爲酒駕醉駕造成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