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行政處罰什麼時候下來?

一、肇事逃逸行政處罰什麼時候下來

肇事逃逸行政處罰什麼時候下來?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管理部門首先要對逃逸者進行查緝,查緝到當事人後進行調查取證,有確鑿證據後作出處罰決定書,所以什麼時候下處罰決定書是沒有具體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爲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記錄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爲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記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需要認定、檢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經認定、檢定合格後,方可用於收集、固定違法行爲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十八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爲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複覈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爲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