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摔傷屬於交通事故嗎

個人摔傷屬於交通事故嗎

一、個人摔傷屬於交通事故嗎?

個人摔傷不屬於交通事故,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是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與交通活動無關的人員不能成爲交通事故的主體,在當事人中,至少一方當事人是使用或者駕駛車輛的人。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空間範圍。

交通事故的空間範圍是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所稱的道路上。依據我國有關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發生在交通法規明確規定的公路、城鎮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的其他地點,例如鐵道路口、渡口、工礦廠區、建築工地、田間、機關、學校、企業發生的事故不適用道路事故的有關規定。

3、交通事故的時間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時間範圍是在執行的過程中。執行是車輛和行人相對於路的移動。在交通事故中,至少有一方是處於通行狀態,雙方均處於靜止狀態下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只有在一方或者雙方均處於執行狀態下才會發生碰撞、摩擦、颳倒等情況,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例如乘車人在車輛行駛中從車上跳下發生傷亡爲交通事故,如在車輛停穩後才從車上跳下發生傷它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發生事故的人員必須至少一方有違章行爲。如果雙方均無違章行爲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5、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

這裏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且根據現有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和法規,這種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而不包括問接韻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如果沒有損害後果的發生,則不是交通事故。

6、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的,才構成交通事故。

如果是出於故意,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不算交通事故;如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即使出現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也不算是交通事故。

故意和過失,是當事人的兩種不同的主觀心理狀態。所謂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謂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既非故意也非過失,是指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後果,則屬意外事件。例如:車輛在行駛中因地震、颱風、山洪、雷擊、山石窮落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屬於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不屬於交通事故。

在道路上發生的危害後果,如果是當事人故意造成的,則分別適用《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去解決。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則不屬於交通事故:這裏必須指出,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可能是故意,但是交通事故一定是過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在違章的問題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是違章人對於損害後果卻不是有意追求。例如,在處理汽車司機因爲開“鬥氣車”造成的損害時,應當注意準確區分行爲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凡是過失行爲,屬於交通事故;凡是故意行爲,視其情節分別依照《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上述6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交通事故,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構成交通事故。

不是什麼意外事故都能跟交通事故聯繫在一起的,車輛正常行駛,自己在過馬路的時候不小心摔傷了,都沒有機動車碰到自己的這種狀況,總不能說這是交通事故導致自己受傷的。對於交通事故,最起碼是存在着車輛和駕駛員以及過往行人等這些基本構成要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