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不簽字交警一直扣車違法嗎?

一、傷者不簽字交警一直扣車違法嗎?

傷者不簽字交警一直扣車違法嗎?

傷者不簽字交警一直扣車違法,這還是由於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目的非常明確:因收集證據的需要。而收集證據是爲查明事故原因,以便認定事故責任。依此理解,不難得出結論:事故原因查明,交警部門就失去了扣押車輛的合法理由,應當解除扣押,返還車輛。並沒有傷者簽字才能放車的規定。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覈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二、交通部門扣押車輛後多久會出具責任認定書?

1、交通部門扣押車輛後多久會出具責任認定書需要結合實際情形確定,並沒有規定明確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2、交通部門扣押車輛後可以委託專業部門對車輛進行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交通部門在勘察事故現場之後,若是認爲需要扣押與事故有關的車輛,那麼可以依法扣押,但之後一旦喪失了扣押的合法理由,需要通知車主提車。而由於傷者不簽字不是扣押車輛的合法理由,故此若是傷者不簽字交警一直扣車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