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事故在生活中往往難以避免,而發生交通事故之後,許多車主也都會選擇報警,請交警處理事故,劃分好雙方的責任,以使糾紛可以在權威認定各自責任的條件下解決。相信有不少人還不知道,處理交通事故是需要收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就對收費標準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大家可以透過下文的閱讀來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暫行管理辦法

1992年5月11日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

一、凡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結案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應向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處理輕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費。

二、交通事故處理收費標準:

(一)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800元,負主要責任的600元,負同等責任的400元,負次要責任的200元;

(二)特大事故負全部責任的1000元,負主要責任的700元,負同等責任的500元,負次要責任的300元;

(三)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三倍收取;

(四)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影響交通事故調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級收費標準的二倍收取。

三、對確有實際困難、無能力繳納交通事故處理費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可酌情減免。

四、交通事故處理費由繳納人(方)在交通事故處理結案時一次交清,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增收應繳費額5%的滯納金。

五、交通事故處理費支出範圍:

(一)用於補充購置勘驗現場的勘驗箱、照相機以及爲檢驗鑑定所需的日常費用;

(二)補充處理交通事故的車輛維修費和燃料費;

(三)補助因調查偵破逃逸案件或疑難交通事故所需的調查、偵破、鑑定論證等費用;

(四)支付爲處理交通事故而委託其他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檢驗鑑定的有關費用;

(五)獎勵檢舉和協助查緝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員的費用;

(六)事故處理工作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

六、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七、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擅自擴大交通事故處理費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違者分別由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八、本辦法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解釋。

九、本辦法自1992年5月20日起執行。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交警部門會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分標準收費,它以事故的嚴重程度來劃分收費標準。一般輕微的事故責任人不需要繳納費用,但如果事故比較嚴重,責任雙方會被收取200-500不等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