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複覈不服可以再次複覈嗎?

交通事故對複覈不服可以再次複覈嗎?

一、交通事故對複覈不服可以再次複覈嗎?

1、交通事故對複覈不服不可以再次複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覈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覈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覈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覈以一次爲限。

2、對複覈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可以提出複覈請求嗎?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可以提出複覈請求。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覈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覈。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覈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爲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覈結論。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可以提出複覈請求,此複覈請求由處理交通事故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當然並非所有複覈請求都會被受理,諸如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等的情形就不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