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章撤銷行政複議申請怎麼操作?

一、車輛違章撤銷行政複議申請怎麼操作?

車輛違章撤銷行政複議申請怎麼操作?

車輛違章撤銷行政複議申請是需要提出書面的申請書,然後就是由相關的行政複議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然後作出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二、行政複議機關加重了申請人責任,怎麼辦

首先需要明確一點,行政複議機關是無權加重處罰。另外,關於複議不加罰的問題:目前雖然沒有像《刑事訴訟法》有“上訴不回刑”的明確、統一的規定,但在各主管機關的覆函或解釋中,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不得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對於上級公安機關複議案件的裁決問題作了如下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裁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的,維持原裁決;

(二)原裁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處罰幅度明顯失當的,可以變更原裁決;

(三)原裁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或補足證據後,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裁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因爲車輛存在着違章的行爲,想要提出行政複議完全是可以的,而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完全是可以提出撤銷行政複議申請的,這實際上是屬於當事人自由選擇的一種權利,完全是可以的,也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