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標準是什麼,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車輛鑑定?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標準是什麼,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車輛鑑定?

交通事故中,對人身的鑑定是爲了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而對車輛的鑑定,則往往是爲了對車輛定損,這二者都是爲了日後的賠償做準備的。那麼大家知道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標準是什麼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標準是什麼

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定損已成爲慣例,在保險公司眼裏,由他們定損也是天經地義。他定的標準你不同意他就不。同一保險公司不同理賠點定損結果不一樣,即使同一理賠點不同的定損員定損結果也不一樣,他們大都靠眼睛估計後定出車損的價格,缺乏權威與標準。其實,保險公司沒有這個定損的法律資格。

(1)因爲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所謂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爲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2)肇事司機作爲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關係,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保險公司作爲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係。

(3)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爲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怎樣給車定損呢?除了事故雙方認可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以外:

一是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爲準;

二是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爲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二、怎樣做車輛損失鑑定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同一保管,經檢修、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端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確認後生效。

上文中就已經說到,對交通事故中的車輛鑑定定損,是爲了日後就車輛的損失,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這也是與受害者利益相關的事情。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