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該怎樣評估損失

交通事故中該怎樣評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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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實際造成的損失包括兩方面,即人身和財產。其中不管是對人身損害作出賠償,還是對財產損失進行賠償,首先還是需要進行相應的鑑定,確定了實際的損失之後才能進行賠償。那交通事故中該怎樣評估損失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中該怎樣評估損失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財產損失的評估完成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評估結果後二日內,將評估結論複印件交其他方當事人。其他方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進行重新評估。

依照其他規定放行事故車輛時,不考慮財產損失評估的完成情況。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鑑定”中,對於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車輛停運損失費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爲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根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爲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後的餘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車輛被撞後貶值損失對方需要賠償嗎車輛被撞後貶值損失有救濟渠道的。受損車主可以起訴到法院向肇事都索要貶值費,現在這類案件也越來越多,北京曾有法院判過一些案例,支援了車輛貶值費。車主上法院索要貶值費,可請求法院委託專業價格認證部門對該車的貶值費進行鑑定,要求法院對該車的損失做出認定並賠償經濟損失。

對於貶值費,在肇事車主不能在支付賠償金後,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追償。目前,在保險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項保險險種裏,並不包括車輛減值損失這項險。保險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它保護車輛的合理修復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賠償汽車發生的所有損失。貶值損失應該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責部分。

對交通事故中得損失的評估是賠償交通事故損失的第一步,要如何賠得知道賠多少,此外還是知道是不是要賠。具體在交通事故中應該怎樣評估損失,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充分的介紹。當然,此時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還要結合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那麼才能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