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機動車撞人骨折責任怎麼劃分

一、無證駕駛機動車撞人骨折責任怎麼劃分

無證駕駛機動車撞人骨折責任怎麼劃分

無證駕駛屬於交通違法行爲,但是事故責任需要根據事故現場的交通狀況進行綜合分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所以應當明確:不管是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還是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兩種行爲都是違法的。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中的第一款規定: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於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

所以,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和劃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爲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行爲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爲引起,沒有實施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爲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爲”爲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爲過錯的嚴重程度”。

直接原因原則

行爲人的行爲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爲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爲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爲,即“借道通行”的行爲。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交警根據現場交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定的,不是簡單的誰違法,誰的損失小誰承擔責任,如果對交警判定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