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後報警處理程序

在這個交通如此擁擠的時代,我們可能會在某個時候發生一些意外車禍,而發生車禍事後報警流程是怎樣的,我們需要對車禍現場做一個怎樣的處理,如果大家不知道,那就趕快和小編本站一起閱讀下文吧!

車禍事後報警處理程序

一、現場處理

在交警到來之前儘量固定證據,如有攝像手機或相機應當拍照留證。對於可能馬上變化或滅失的證據可及時拍照或請路人作證言並簽名,同時留下證人的聯繫方式;切記注意不要讓對方人員破壞、移動現場。交警到來後要向交警講清情況,尤其是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交警製作的現場圖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如對現場圖有異議應及時提出。現行交通法規定交警在需要對車輛鑑定等情況時纔可以將車輛扣留,一旦檢測完畢就應當歸還車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認爲需要扣留對方車輛以作賠償保障時,應當及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查封對方的車輛。

二、交通事故認定對於輕微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對於輕微事故,交警可以適用簡易處理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應當簽收,如有異議不願意簽收的,最好也要領取一份認定書,可以作爲將來的訴訟證據之一。當事人需理解的一點是,對有異議的認定書進行簽收並不構成對責任認定的認可,當事人仍然可以憑其它充分證據在訴訟中推翻該責任認定。

三、交警調解

出具事故認定書後,當事人共同請求交警調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期限爲10日,如超期限則視爲調解不成,交警部門不再調解。如調解協議達成,雙方應簽名確認,當事人應據此進行賠償,並可以憑此協議向保險公司索賠。如一方當事人拒不不履行協議,則另一方可以憑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

下列情況下,交警部門不予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前述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四、交通事故賠償訴訟

交警調解不是索賠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由交警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索要交通事故賠償。在經交警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相應款項。

以上四點,就是對於當我們意外發生車禍事後報警處理程序,希望能夠給大家帶來幫助,以便日後發生車禍的時候能夠最大的保全自身的利益。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疑問的請諮詢我們的在線本站,我們會爲您做一個詳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