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拖着對誰不利,都有哪些解釋

交通事故拖着對誰不利,都有哪些解釋

交通事故在我國是一類較爲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爲,我國的相應機關和相應辦理機構都會及時的辦理。但對方如果遲遲的不結案,對我們今後檢測車輛造成一定的影響,對車主不利。這種情況最終可能需要透過法院來解決,如果對方不結案,影響車檢。給其錢不存在合理與不合理的問題,即使給錢一定要有書面的證據。

交通事故未結案對車主有影響:

1、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協調解決簽字,如果車子被扣留,車子取不出來。

2、交通事故沒處理完是不給驗車的。

3、拖着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訴訟,上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車主會陪着打官司。

4、結案時事故損失該保險公司承擔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賠付範圍的部分由自己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拖着對誰不利,對車主的利益有所傷害。如果這類案件不結案,造成了車輛無法在交通管理部門取出,自己的法律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們應該積極的處理這類案件的辦理,爲自己的今後生活帶來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