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成傷鑑定需要什麼時候申請

交通事故成傷鑑定需要什麼時候申請

一、交通事故成傷鑑定需要什麼時候申請?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將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將做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鑑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鑑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向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報案。

除了適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的少數交通事故案件外,大多數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都依賴於公安交管部門。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以後,當事人應當儘可能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交管部門報案。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都造成重傷或者昏迷的,經過的路人也有義務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交通管理部門趕赴交通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只需要有一名交警人員到現場處理,而適用交通事故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則至少要有兩名交警進行處理。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還需其他部門幫忙,比如醫療救護部門。交警趕赴現場後,首先要對現場進行處理,儘快恢復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時對於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案件,還要進行現場勘查。

3、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管理部門在充分了解事故情況時,並結合收集到的各種證據,客觀、公正的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分清事故當事人各方的事故責任。

4、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5、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在雙方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爲期10天的調解。

6、受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在法定的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這已經是沒有辦法改變的事實了,而傷殘司法鑑定機構在工作的過程當中也不會受到任何人的影響,應該憑藉專業的知識水平做出權威、公正的鑑定結論。拿到傷殘鑑定報告書之後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主要就是商討賠償的事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