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後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後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交通事故處理後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後協議書的內容包括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賠償方式和期限、調解終結日期。

發生交通事故後,義務人不履行所簽訂的調解協議,對於那些可以據以執行的調解協議而言,權利人可以依賴於申請強制執行來實現權利救濟;而對於那些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調解協議而言,權利人可以提起違約之訴,請求法院按照合同糾紛的規則進行處理,即便先前簽訂的調解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並不符合侵權損害的損失,當事人亦可以依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理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該調解協議。

一旦調解協議確屬真實、合法、有效,那麼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權利人很可能無法再選擇侵權之訴進行救濟(除非調解協議被撤銷或義務人認可侵權之訴)。

二、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簽訂後,能反悔麼?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般應當認定原協議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協議在簽訂的時候,確實存在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以及欺詐,脅迫等情況,當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法院在審查時,如果認爲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又以撤消或變更協議爲案由的,應予支援;如果當事人是以人身損害賠償等爲案由起訴的,則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予駁回或要求其以撤消或變更合同爲案由。

交通事故的發生若是造成的事故比較小,那麼雙方是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確定賠償事宜的,協商達成一致之後,需要簽署交通事故處理協議書,雙方一旦在自願的情形下籤署了該協議,那麼日後就不得以任何理由爲藉口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