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據蒐集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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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爲憑。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1、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的單據爲憑。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醫療費的項目大致有以下幾種:①掛號費,包括醫院門診掛號費、專家門診掛號費等。②醫藥費,即購買藥品所支付的費用,例如購買消炎藥品所支付的費用。③檢查費,包括爲治療所需的各種醫療檢查費用,如血液檢查費用、透視費用、ct費用、b超費、彩超費等。④治療費,即受害人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例如換藥、打針、理療、手術、化療、矯形、整容等費用。⑤住院費。即患者住院治療所需支付的費用。⑥其他醫療費用。如進行器官移植的費用,聘請專家會診的費用等。

提供的證據:診斷證明、處方、收款憑證、住院治療還要有醫院的住院治療的明細清單及病歷,病歷需複印並加蓋醫療機構的公章。

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康復治療的方法主要包括①物理療法②作業療法③語言治療④心理治療⑤康復護理⑥康復工程⑦職業療法⑧傳統康復療法。

2、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爲受傷治療、休養而不能正常上班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其證據爲:

(1)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假條)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誤工證明:要由受害人單位開具誤工證明,該證明要明確受害人爲其單位的工作人員,因交通事故休假的天數,及在上述休假期間內收入的損失。如果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高於個人所得稅的起徵標準,法院通常還要要求受害人提供其休假前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憑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憑證,可以到其單位所在地的地稅所,持本人身份證調取。但目前許多民營公司,並沒有代扣代繳職員個人所得稅,導致受害人沒有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最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這裏還注意一點,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的審理方法都不盡相同,我們在執業過程中還碰到過法官要求受害人方出具其與單位的勞動合同,誤工證明不但要有單位的公章還要加蓋勞資部門的章。所以取證應在取得基本證據的基礎,做相應的多一些的準備。

而對於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則應由受害人舉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提供證據:診斷證明、休假證明、誤工證明、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證明、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證明

3、護理費用:

護理費是指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根據受害人受傷的程度及自理能力而確定的是否需要護理,及需要多長時間的護理,需要幾人的護理。因此,護理費的有無首先是取決於醫療機構和鑑定機構的意見,如果沒有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的意見,司法實踐中法院予以支援的可能性較小,除非受害人的傷勢明顯需要人護理而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不予出具護理證明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予以判定。

護理費用的計算通常分爲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受害人的親屬、朋友或僱個人來護理,如果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其相應的證明與受害人的誤工費相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一種情況是受害人聘請的專門從事護理業務公司的護理人員,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供該公司開具的發票。最好是找正規的有護理經營項目的公司,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這個需要由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來鑑定。

提供的證據:需要護理的診斷證明、誤工證明,個人所得稅繳納憑證、護理公司發票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生活實際當中,受害人去醫院複診經常是打車,認爲打車去是很正常且很合理的要求,但法院在衡量交通費用時通常考慮是乘座普通的交通工具,就是公交汽車或地鐵等,對於打出租車的票,只是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予支援,什麼是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比如腿部受傷,無法正常行走需要扶拐或輪椅等。

在生活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受害人出事後,雖然傷不重,但其遠在外地親戚、朋友乘坐火車,甚至飛機來看望,小則二三人,多則十餘人甚至更多,連吃帶住還有的帶玩,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在種情況下多數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提供的證據:車票、病歷

5、住院伙食補助費:

該項費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目前北京的標準是五十元。

提供的證據:住院病歷

6、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在理解此條款時,着重把握好以下四點。①前提條件。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是賠償義務人賠償此費用的前提條件。對於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療,賠償權利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如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到外地治療的書面檔案等。當地醫院完全能夠治療的,受害人自行決定到外地治療的,由此發生的費用賠償義務人不予承擔。②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客觀原因,是指受害人能夠住院的,應當住院的,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醫院外住宿,必須是因爲醫院無病牀等客觀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受害人或其親屬等自身的原因造成。③合理部分。對於受害人到外地治療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合理部分。何爲合理部分,應視具體個案而定。比如要考慮不同地區之間的物價和消費水平。④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是按照公務員出差住宿標準,但是,由於實際的出差標準過低以及住宿標準過高的原因,賠償標準可以適當高於公務員出差標準。

提供的證據:診斷證明、發票

7、營養費

由於受害人受傷而需要加強營養產生的費用。

法院通常是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也就是一定要有一個醫療機構的證明,證明受害人需要什麼樣的營養,最起碼也要有加強營養的醫囑,還要有購買相關營養品的正規發票,在此基礎上由法官酌定。

提供的證據:診斷證明、發票

8、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實際是對受害人因傷構成殘疾而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的賠償。

要確定殘疾賠償金首先要由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對受害人進行鑑定,以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爲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受害人可以在起訴後向管轄法院申請委託鑑定,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確定鑑定機構。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並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幾種情況

①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②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特定情況: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提供的證據:司法鑑定書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其組織肌體的某項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而需要賠償具有補償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費用,由事故責任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殘廢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費用,屬於殘疾用具費。殘疾用具對某些程度的殘疾來說是必須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後果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爲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癱瘓後購買的輪椅、截肢後購買的假肢、失明後安裝的義眼、聽力減弱購買的助聽器、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爲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等等。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提供的證明:診斷證明、輔助器具發票

案例:張雲偉

10、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提供的證據:死亡證明、暫住證、工作證明、居住證明

11、喪葬費

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佈前,各地喪葬費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不一致。因此,在侵害生命權的案件中,喪葬費的項目究竟包括哪些、應當怎樣計算經常是事故處理人員或法官面臨的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從我國司法實踐的多年經驗來看,在這個問題上也無法找到一個統一適用的標準。有的地方法院認爲,喪葬費的項目主要就是停屍費、運屍費、火化費、骨灰盒購置費以及墓葬費用。還有的法院認爲,喪葬費的項目包括爲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舉行遺體告別儀式而租用場地的費用、死者的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訂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還有的法院認爲,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提供的證據:火化證明。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當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致使其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不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的時候,因受害人已經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該扶養義務,所以享有被扶養權利的該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損害,此種損害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爲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然也應由加害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種損害的賠償在我國法律上稱爲“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提供的證據:戶口本、傷殘等級證明、死亡證明、暫住證、工作證明、居住證明

13、財產直接損失

交通事故財產直接損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財物損毀的實際價值,包括車輛、財物、道路、設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是間接經濟損失。交通事故財物損失的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交通事故財物損失的賠償,是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託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因此,對交通事故財物損失,應當首先採用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責任,如果財產不能修復的,再折價賠償。所謂折價賠償,就是按照被損壞財產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原物的價值全部喪失的,以原物的原有價值進行賠償,如果原物恢復原狀後,價值減少的,則要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進行賠償。

提供的證據:事故認定書、發票

14、車輛減值損失

車輛由於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壞,雖然經過修理,但其整體的安全性、操控性都有所下降,這樣的就造成了其價值的減損。

現北京的法院對於車輛減值的損失都予以支援,但其數額的確定是要透過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予以評估,所以我們通常的做法是在立案時,同時提出車輛減值鑑定申請。

提供的證據:司法鑑定書

15、車輛停運損失費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爲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提供的證據:營運證、運輸合同

16、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無形損害,要求侵權人透過財產形式的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司法實踐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支援精神損害賠償呢?通常是受害人的傷情已構成了傷殘或導致死亡。那麼賠償的標準是多少呢?北京市的法院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從二千至五萬不等,造成死亡的是五萬至十萬,通常情況下是五萬。

由於該項目的標準沒有有效力的法律法規予以確定,故可根據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審判標準,適當的提高,但這一點一定要與當事人進行充分的溝通,以確定最終的訴求賠償額。

注意點:

1、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2、居民與農民的差別

城鎮居民與農民標準的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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