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要求賠償代步交通費是否合法?

交通事故要求賠償代步交通費是否合法?

一、交通事故要求賠償代步交通費是否合法?

交通事故要求賠償代步交通費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根據上述規定,交通費賠償額的計算以實際發生爲標準。

所謂實際發生的費用,屬於事實判斷問題,如果交通費用的支出屬於實際與受害人本人的就醫、配置殘疾用具等必要活動,以及與其親屬處理交通事故相聯繫,並且費用支出的標準沒有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一般交通費標準,則認爲屬於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實際發生且必需的交通費用,由於必須和實際情況相結合,所以在確定方面可以靈活一些。例如,受害人傷病較重或有殘疾行動不便,一顆一乘坐出租車、飛機,由此支付的交通費用,應當列人責任人應付但的交通費範圍。另外,交通費的支出,涉及責任人的經濟負擔,費用的支出應當必要,這也要求費用的支出必須合理,有必要限制護送受害人就醫、看護住院的受害人、辦理死者喪葬事宜、參加交通事故處理等必要事項的受害人的親屬的人數,以適當控制車、船票費的支出額,所以,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交通費的受害人的親屬宜以3人爲限。

其計算公式爲: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交通事故中交通費由誰賠償?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需要前往醫療機構治療,並且有可能在治療過程中轉院治療,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的支出,對於受害人來說,是一種財產損失,這一損失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爲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按照侵權法的理論,賠償義務人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因需到醫院診治、住院治療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而發生乘車乘船等交通費用,由相關事故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在交通事故的後果中,交通費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應當受到賠償。

在當代社會現實生活中,如果出現了交通事故發生那麼肯定必不可少的,要往返於醫院之間,而且有一些必要的看護人員也會存在着交通方面的費用,此時如果要有正式的票據,然後向有關侵權人員來提供,就可以獲得交通費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