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由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由誰來承擔?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由誰來承擔?

人身損害賠償,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義務人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全部由保險公司來賠付嗎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歸責原則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基本準則。在審判實踐中非常重要,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全部由保險公司來賠付則要看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範圍;

2、根據法律規定,先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擔;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保險公司能否單獨作爲被告

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該條例的立法宗旨就在於及時、合理地給予全體受害人基本保障,雖然匡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但其相對李某而言,同樣是受害人。

受害人在近期內聯繫不上李某及車主朱某,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應當得到支援。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但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賦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險公司爲被告提起訴訟主張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向受害人賠償。

同時,《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上述分析可見,無論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依照《保險法》,都規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起訴,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是其法定義務。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保險公司可以單獨作爲被告。

交通事故的責任標準是由交警部門根據現場的相關勘探來進行確定的,並且一般來說需要承擔賠償的都是責任一方或者是責任較大的一方來進行承擔相關賠償。具體的相關賠償事宜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確定之後就由需要進行賠償的一方的保險公司或自身來進行相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