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交強險無責任賠償標準是什麼

山東交強險賠償標準

山東省交強險無責任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必須支出的費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其他醫療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爲受傷治療、休養而不能正常上班導致的收入上的損失。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業上1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城鎮居民或城鎮無固計算時間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傷殘的可計算至應當定殘日前一天。按法定勞動年齡從16週歲計算至男60週歲、女55週歲;

3、護理費用

不分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護理人數:一般爲一人,也可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確定人數;喪失勞動能力(經鑑定爲交通事故傷殘1-5級或工傷殘疾1-4級)或治療後死亡的,護理人數爲2人。

護理期限:計算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一般按住院時間、按日計算;傷殘的可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計算至定殘日前1天、按日計算。定殘後仍需長期護理的,應根據司法簽定確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爲進行必要的伙食消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發給的伙食補助費用,因該項費用的支出是治療工傷所必須的,也是工傷事故發生的後果之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6、住宿費

住宿費包括人身損害案件傷殘者確有必要到外地就醫、配置殘具、參加事故處理人員等所需的費用。

住宿費還應當憑據支付,住宿費必爲實際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或其親屬已經支出住宿費的,應當取得住宿費支出的憑據,否則,難以說明已經實際支出住宿費用。

7、營養費

按醫院證明或司法鑑定確定營養時間,最高不超過年平均生活費的2倍。按365天/年計算

8、殘疾賠償金

1級傷殘按20年,60週歲以上每增加1歲減一年,75週歲以上按5年;2-10級傷殘的按等級比例相應按90%-10%遞減。

9、殘疾輔助器具費

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爲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爲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功能,對於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10、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2、被撫養人生活費

當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致使其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不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的時候,因受害人已經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該扶養義務,所以享有被扶養權利的該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損害,此種損害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爲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然也應由加害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種損害的賠償在我國法律上稱爲“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賠償標準跟受害人的年齡有很大的關係,年齡越大賠償的標準越少,正當青年賠償的標準就稍微高一點。不過受害人如果不幸死亡,家裏需要撫養的人也需要肇事者賠償撫養費,不過這些費用肇事者可以讓保險公司全權負責,自己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