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服務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服務範圍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服務範圍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服務範圍是,關於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一系列賠償問題都可以諮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包括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具體內容如下:

1、處理事故費用。死者的親屬爲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亦可向責任人主張,但該種主張應按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精神損害撫慰金。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證據材料包括哪些?

1、死者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週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入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戶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選擇高的作爲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爲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採納四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後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於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佈。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第一時間應當報警,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來負責事故的處理,關於民事賠償的部分,一般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如果能夠達成協議的,簽訂相關的調解書就可以了,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到法院來進行起訴,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