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需結合患者病例及診斷證明。

2、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8、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定,一般評不上傷殘等級的沒有該項費用,具體每個傷殘等級能獲得多少精神損害撫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9、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11、後續治療費。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併予以主張。

12、整容費。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司法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費用一併予以主張。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根據具體傷情確定賠償數額,受害者應當到當地鑑定結構進行傷情鑑定,造成重傷的,除了賠償經濟損失,還需要承擔全部的肇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可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具體金額根據雙方的協調的結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