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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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打官司肯定是要先確定向哪個法院起訴,針對不同的案件具體的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那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由哪個法院來管轄呢?要是你對此也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級別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進階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就案件的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重大、複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爲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後果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後果主要有三類,即造成傷害但未達到殘疾;傷害致殘;傷害致死。下面具體說明:

1、造成傷害但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項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通常主要涉及醫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了上述各項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透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案件是由事故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行使管轄權,但如果案件重大、複雜的話,就由事故發生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