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機動車交通事故是近年來發生最多的事故,很多的交通事故由於處理不好,最後走上了訴訟的途徑,從以往的判例來看,一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都會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那麼針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本站做了以下相關的分析。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因機動車本身特性,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往往都會發生人身損害,要麼造成殘疾,嚴重的失去生命。人身損害甚至死亡給受害者本人及其親人、家屬和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和巨大精神壓力,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此時若非刑事案件,要解決問題、慰藉受害者和親人的辦法就是直接向加害人主張各項賠償事宜。而伴隨着近年來法治教育的開展,精神撫慰金這個概念也爲廣大羣衆所熟悉,因此在法院審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受害者或近親屬在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時候普片都會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

二、現階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問題

民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就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否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同時支援上出現了同意支援與不同意兩種不同意見,各地法院就此的判決也是不盡相同。第一種觀點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解釋》)予以確定。”而《精神損害解釋》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據此可以認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表現形式,故若原告同時主張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予以支援。第二種觀點認爲,殘疾賠償金是一種物質損害賠償,是一種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而非精神損害性質的賠償,《人損解釋》第17條第2款已經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定爲殘疾者家庭整體減少的家庭收入不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該解釋已經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列入物質損害賠償金範疇;而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是一種精神損害賠償,兩者的計算方式也不相同,故兩者的性質並不相同,原告可以在一個案件中同時主張。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可以一併主張

就以上兩種觀點筆者更贊同在同一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的觀點。第一、《人損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 2003年12月4日 審議透過的,該解釋第17條第2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這一條文明確將殘疾賠償金定性爲物質損害賠償,在緊接其後的第18條中才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表明兩種賠償金是不同性質的賠償金不能混淆,同時在《人損解釋》第31條第2款規定:“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也表明最高院也認可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同時主張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精神損害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2月26日審議透過的透過的時間早於《人損解釋》,《精神損害解釋》第9條將精神損害賠償等同於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這一規定與《人損解釋》的規定是相沖突的,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精神損害解釋》的這一規定就不能再適用了。

從我國相關的判例不難看出,機動車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大多數的時候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但是精神損害賠償與殘疾賠償金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衝突的,如果殘疾賠償金得到了支援,那麼精神損害賠償則得不到,但是現實生活中也並非絕對。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