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去哪裏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去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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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此時如果有人員受傷的話,在進行了事故責任認定之後,就要做傷殘鑑定。那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去哪裏做呢?本站小編帶來相關規定,爲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鑑定去哪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二、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以什麼爲準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其評定的國家標準是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gb18667—2002》。(以下簡稱《交通傷殘國標》)根據《交通傷殘國標》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爲準”。

一般來講,提前評定可能導致傷殘等級增高,損害賠償義務人的利益;延後會使傷殘等級偏低,損害傷者利益。所以,應當在治療終結後及時評定。

透過相關法律的介紹,此時大家應該知道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應該去哪裏進行了吧,通常情況下可以有當事人協商確定。不過要是此時無法協商一致的話,那麼法院是可以來指定的。最好是雙方能夠協商確定一個鑑定機構,避免日後出現一方不認可鑑定結論的情況。當然,要是對當事人就專業機構作出的鑑定不服的話,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進行再次鑑定的。而這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救濟,畢竟出來了鑑定結果之後,之後的處理就會依據此結果進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