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還分城鎮農村嗎?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還分城鎮農村嗎?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還分城鎮農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人身損害的賠償是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目要分戶口,因爲賠償基數標準不同。

但交通事故案件中,只有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會區別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其他項目的賠償都一樣;如果是城鎮戶口,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賠償;如果是農村戶口,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爲城市,有關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是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但目前法律上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是以上年度收入爲基數的,所以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賠償標準也是有所不同,具體情況下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情況來進行認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