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如何賠償?

一、人身損害賠償

交通肇事後如何賠償?

1、醫療費。在實務中包括實際支出的費用和後期治療費。在訴訟中,實際發生的費用以一審辯論終結爲截止時間,此前發生的數額爲責任人賠償的數額。此後發生的費用可以協商解決,大多是另案處理,等實際發生後,再行賠付。

2、誤工費。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4、護理費。要準確確定受害者的護理費應當明確護理的期限、護理人數、每天的護理費。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者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護理費=每天的護理費乘護理天數乘護理人數

5、交通費,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到醫院治療、住院治療、轉院治療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親朋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實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6、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賠償係數乘賠償年限

7、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賠償年限乘賠償係數

8、傷殘人員的殘疾用具費。

9、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期限、賠償份額以及賠償總額限制。

10、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考慮賠償基數;賠償指數,即年數;支付方式爲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齡的因素。

11、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與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相區別在於賠償基數的不同。

12、喪葬費。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6。

二、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三、財產損失賠償

(一)直接財產損失

1、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直接的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時受到的財產侵害,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爲,在不能恢復原狀的情形下,應該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2、直接財產賠償的計算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財產受到損害,恢復原狀爲第一位的救濟,恢復原狀不能的,可以採用賠償損失作爲第二位的救濟。同樣,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首要的救濟應當是恢復原狀,惟有恢復原狀不能時,採用折價賠償的方式予以補救。這裏的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爲限。

3、其計算公式爲: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 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二)間接財產損失

機動車事故的間接財產損失,是指機動車事故發生後,由於機動車的損壞而產生的受害人可得財產的喪失。一般來說,受害人的車輛在機動車事故中遭受損壞後,除了車輛自身價值減損外,還會因車輛不能正常使用而給受害人帶來的誤工收入損失、出租車司機的承包費、運輸業者的營運損失。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中明確答覆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依據該批覆,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給受害人造成的誤工收入損失、承包費損失及營運損失均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