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怎麼寫?有範文嗎?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怎麼寫?有範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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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作爲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傷者可以針對其人身損害情況提出賠償,如果雙方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傷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提起訴訟需要有代理律師及代理詞,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應該如何書寫呢?下面由本站爲您舉例。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廣東國意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原告訴被告XX中心小學、XX、XX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訴請三被告人身損害賠償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

(1)原告的人身損害是由於被告XX中心小學對其教師疏於管理以及對其學校的安全保護措施存在隱患造成[/b]

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學對其教師的監督管理不嚴是造成原告人身損害的前提。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師身份指令原告幫其購買早點的行爲與學校對其教師日常疏於監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導致原告人身損害的前因。而教師作爲學校的工作人員,學校應有義務督促其工作人員遵守規章和紀律,督促其工作人員合理地執行職務,本案被告學校沒有盡到此種督促管理之責而造成原告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被告學校應當承擔對教師監督管理不嚴的過錯責任。

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學對其校內的安全保護措施存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本案的事實是:原告購買早點的攤位是在學校後大門口處,也就是說原告要走出校門才能買到早點,即表示原告脫離了被告學校的監管範圍,纔有了原告購買早點返回而導致了人身損害的事故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識能力和法律行爲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又據《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學校要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財務、檔案、宿舍各類專用教室,傳達室等部門和場所要指定人員負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嚴格管理,節假日要安排人員值班護校”。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執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規定,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設定桌球、電子遊戲機營業點;不允許在學校門前和兩側設定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以上法律是對學校安全保衛作出的具體規定,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本案XX中心小學的後大門在學生上課期間疏於管理,未上鎖亦無人把守,後大門口處任意擺設攤點,學校未對其加以制止,導致學生隨時可以出校購買東西,從而脫離學校的監管範圍,纔有本案事故發生的起因,假設大門上鎖或大門有人把守學生無法出門,本案原告也就不會出門購買早點的行爲,亦無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即無原因,亦無後果。

(2)原告的人身損害是由於被告XX直接過錯行爲造成的[/b]

被告XX作爲一名小學教師,不能因爲個人的私利,利用其教師身份指令原告幫其購買早點,而更應該盡到作爲一名人民教師的職責,教育、關心、愛護學生,根據《教師法》第八條第一項、四項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又據《中小學生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規定:“熱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教導。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同法第七條規定:“廉潔從教,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制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我國衆多法律明確規定教師要愛護、關心、體貼學生,不利用職責之便謀取私利,不能指使學生從事對其不利的任何事情,而本案被告XX卻利用其教師身份之便,指令原告幫其購買早點,才導致原告人身損害事故的發生,其主觀明顯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3)被告XX是導致原告人身傷害的直接侵權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b]

本案的事實是被告XX從廁所直奔出來在操場上撞向原告導致原告右股骨骨折,其行爲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是侵權行爲人,被告XX應對其奔跑導致原告右股骨骨折的行爲承擔過錯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又據《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本案被告XX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侵權行爲後果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二、三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是一個多因一果的人身傷害事故,由於三被告在此事故中都具有過錯,且他們各自的過錯行爲相互牽連、影響,形成一個過錯鏈,才導致原告的人身損害的發生,即共同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爲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本案原告的人身損害應由三被告共同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三被告主張保險賠款歸其所有於法無據

本案屬於人身侵權案件,與原告投保的人身保險合同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後者不屬於本案的所涉範圍。而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原告的法定監護人,即原告的父母,爲原告投保的學生平安保險,投保費爲二十五元,是由被告學校向在校學生統一收取再由學校交納給保險公司的,學校只是組織收取學生的投保費向保險公司交納,起着中介的作用,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投保人,這個事實被告在法庭上已經予以認可。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據此規定,既然被告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即不是投保人,所以也就不能對保險合同享有保險利益,又據同法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爲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此條就明確了人身保險的雙份獲賠原則,即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與侵權行爲人同時求償,即本案原告可以向三被告求償且不防礙其再向保險公司索賠,所以三被告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

四、本案三被告應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84410.21元

由於三被告的共同過錯行爲導致原告的身體傷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據此規定現向三被告提出如下賠償費用:

1、殘疾賠償金114661元,依據深圳市XX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鑑定書,鑑定爲九級傷殘,廣東省2006年度人身損害計算賠償標準,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65.25元/年,即28665.25元X4年=114661元;

2、醫療費5756.21元,XX市醫院住院費(結算)收據與門診收費收據,總計12585.21元,減除被告學校與被告羅瑩已爲原告各支付5000元與2000元,即5756.21元;

3、護理費依據深圳市2006年度統計收據,每天50元,按三個月護理期限計算爲50元X90天=4500元;

4、交通費993元,XX省公路客運發票與XX省XX市出租汽車發票;

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9天,按法律規定的50元每天算,計950元;

6、營養費:原告住院19天按每天50元算,計950元;

7、後續治療費:依據XXXX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報告書,計6000元;

8、鑑定費:XXXX司法鑑定中心出據的收費單據,計600元;

9、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的人身損害發生後,監護人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未予置理,由於醫藥費昂貴,原告被迫提前出院,被告的行爲延誤了原告的最佳治療期,對未成年人原告的身體及身心健康造成了損害,現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原告根據法律規定在規定範圍內依據本案情節,提出賠償精神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學校對其教師、學校安全保護設施,疏於監督管理;被告XX違反教師職業操守,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被告XX奔跑的過錯行爲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三被告對事故的發生具有共同的過錯,應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即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主張保險賠款歸其所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以上幾點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採納。

代理人:李XX

廣東國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0七年X月XX日

以上是本站給予您提供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代理詞。交通事故並不可怕,在交通事故中及時的做出相應的處理,並且針對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要及時的做出相應的處理,也希望廣大朋友行車要注意安全,請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的出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