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什麼

營運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理程序
對涉及營運車輛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的除外),事故處理民警一般採用簡易程序處理,當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處理程序
對涉及營運車輛發生僅造成人員輕微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處理民警在現場勘查結束扣留車輛後,受傷人員到醫院檢查治療能確定爲輕微傷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採用簡易程序處理,三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將扣留車輛放行。
(三)對涉及營運車輛發生造成人員除輕微傷以外的傷人、死亡等交通事故,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事故處理民警在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待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營運車輛無有效保險或者保險不能足額賠付的,可以向事故發生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注意,公安機關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的。待事故認定劃分責任後,雙方可申請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透過訴訟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覈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