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否有權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交警是否有權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一、交警是否有權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

交警無權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問題,但是交警可以幫助協調,但是如果協商不成,仍然透過法院解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賠償數額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需要調解的,可以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調解,當事人爲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即使經過交警部門調解,只要是最終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當事人沒有履行協議,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透過交警調解解決賠償問題?

不少當事人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希望透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爲“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不過律師提醒並非每次交通事故賠償都能夠透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透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①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②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③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④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⑤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⑥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相信每個人都是非常的焦頭爛額,對於賠償的問題,交通事故賠償往往由責任方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大多數未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是透過協商解決的,交警只能維持交通次序,對於賠償問題無權干涉。遇到某些嚴重事故或者當事人拒絕協商解決的交通事故是無法調解的,需要進行案件的訴訟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解決。